环境技术论坛's Archiver

windtree 发表于 2009-4-21 20:47

《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技术要点》质疑!

[b]感谢赵章元提出的质疑,欢迎大家讨论!注仅从技术的角度分析![/b]

“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技术要点”

文/赵章元

技术要点6中对生活垃圾焚烧炉规定:“根据正常工况下产生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无组织排放源强计算的结果并适当考虑环境风险评价结论,提出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与周围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控制间距,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一、300米距离忽略了填埋污染

在我国当前十分严峻的环境形势下,在许多垃圾填埋场附近已经出现了高发病区,许多垃圾填埋场又在其填埋基础上再曾建垃圾焚烧设备(目前多数都建在一起),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在若干年内填埋和焚烧双重污染,即会加重了周围环境的污染。故对于改扩建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300米的规定,实际上往往都忽略了填埋的环境防护距离。而填埋场本身的环境防护距离为500米。故该规定对此留下了漏洞。

二、300米距离缺乏代表性

  在严峻的环境形势下建垃圾焚烧场,属于环境领域中争论已久而又十分复杂的新问题,需要从严计算、从严论证。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是国内外相关法规条文中罕见的,缺乏充分论证,风险太大。

  1.生活垃圾焚烧排放的二噁英,是公认的一级致癌物,污染毒性太大,溶于脂肪,难降解,它的半衰期是14年到273年。易在体内积累,故不能只按照一般常规污染物排放源强计算方法计算和考虑环境防护距离。

  2.国内外参考文献性的比较。据文献多次研讨,焚烧炉周围0-500米浓度最大,1.5公里以外影响很小,而300米正在高浓度中心。现在还有不少文献报道说“这种计算有误,说二噁英产生的影响、破坏程度比我们计算的数值要大的多。”与诸多文献相互抵触,尚需充分论证。

3.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文

〔2004〕75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的通知上,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

2005-04-22《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厂界距居民区应大于1000米;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 HJ/T 176-2005实施焚烧厂内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距离主要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应不小于800 米。

该300米距离与所有这些文件条文均相互抵触。

三、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缺乏实践检验

由于二恶英的强毒性,至今还没有研究出对人危害的作用阈值,即只要“超微量”的剂量,就可能产生,能在体内积累。故用物理模型算出的数学结论,需要经过数年实践检验、验证后,方能推广应用。尤其涉及到重要的人身安全大事,必须慎重为好!

如**是世界上垃圾焚烧曾一度视为占上风的国家。据一些权威机构分析,**西部大阪湾周围地区和濑户内海遭受到高浓度溴化二恶英的污染。**人血液和土样中二恶英的浓度偏高,血液中二恶英的浓度与垃圾焚烧厂的距离成比例。在焚烧炉1.2公里以内的癌症死亡人数高出外围的两倍,这是**茨城县野友先生对过去10年中癌症死亡的人数的调查统计结果。对冈山县的一个港口附近的海底取土样分析,发现土样中溴化二恶英的浓度比此前环境省在**全国普查的溴化二恶英浓度最大值还要高出10余倍。大阪郊区Nose乡的两座日处理量为53吨的连续式焚化炉(97年建),运转了9年后对附近土壤检验发现,在厂区100公尺以内戴奥辛污染十分严重。对96个从事焚化工作的人健康检查确定,血液中戴奥辛的浓度平均每人每克脂肪中竟含有 680.5 批克/毒性当量,最高的每克脂肪中含有5,360.6 批克/毒性当量,最低的每克脂肪中也含有52.4 批克/毒性当量。

即使设备在不断改进,也只不过是污染量在相对减少,并无阈值可比较,仍需要经过较长时间检验。在室内物理模型的计算数据,必须经过详细论证和实践检验方能使用,防止盲目。

四、300米距离与(07)17号文自相矛盾

环保总局2007年17号文刚刚对污染物排放标准修定工作制定出总原则《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五条明确规定“排放标准中原则上不规定统一的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防护距离”,要求“应根据污染源的性质和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通过环评确定。”时隔不足一年,竟然发出这种“300米距离”的自相矛盾的国家部级文件来,而且是个惊人的“距离”。显示出国家在环境管理上如此轻率发放文件的盲目混乱局面,有损于ZF管理形象。

五、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后果预测

根据我国国情,目前大批环保设施使用出现不正常工况的几率相当高,如最常见的是随意简化操作程序,尽力压低成本,病态运行,事故运行,甚至干脆停工待查,…等。如果按300米实施,以北京为例,北京市计划在十一五期间拟建20座垃圾焚烧场,它将摆布在首都京城的东西南北人居生活区夹缝之中,包括首都的上风上水地带。不出几年,首都上空的二恶英的浓度,将会大幅上升;同样,我国有可能会在一些大城市的带动下,许多即将准备建设垃圾焚烧场的城市,焚烧炉会象雨后春笋一样出现,一哄而起,很快就会远远超过**的焚烧炉数量的最高峰(六千多座)。其后果不堪设想!如上海江桥垃圾焚烧厂竟然不顾周边居民反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稠密区(500米之隔)修建一座“世界第二大垃圾焚烧厂(3500t/d)”,已强行通过环评。即在当今全球性的垃圾危机到来之际,在严峻的垃圾填埋污染恶臭大背景上,在盖上一层巨毒物,我国的高癌村就将会加速普及到全国各个城镇,民众的发病率还会翻上几翻。

windtree 发表于 2009-4-21 20:54

[size=3][img]http://www.china-pops.net/oledit/UploadFile/20094/20094219548228.jpg[/img][/size]
[size=3]工业垃圾焚烧炉(资料图片)[/size][size=3]城市垃圾危机之下,垃圾填埋场已经越来越难找,城市管理者自然就想到焚烧垃圾的办法。目前,中国已建与正在建设的垃圾焚烧厂逾50家,未来还将增长。[/size]
[size=3]但接踵而来的问题是,大量垃圾焚烧厂离居民区过近(有的距居民区只有二三百米),引起居民激烈反对。尤其是焚烧会产生一级致癌物二恶英,污染周边居民区,这使焚烧垃圾的处理方式充满了争议。[/size]
[size=3]就在4月11日,上海数百市民以“散步”形式抗议了居民区附近的江桥垃圾焚烧厂的扩建。[/size]
[size=3]国家环保部对垃圾焚烧则是持谨慎推动的态度,该部在“长江口及毗邻海域碧海行动计划”中,提出相关区域焚烧垃圾的比例不低于处理总量的35%。这意味着:还将有更多的焚烧厂在东南地区出现。而目前多数城市尚未达到这一比例,但正在朝这一方向行进。[/size]
[b][size=3]激辩二恶英[/size][/b]
[size=3]引起对垃圾焚烧厂争议的最重要原因是二恶英。[/size]
[size=3]焚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恶英,具有强致癌性、生殖毒性、免疫毒性和内分泌毒性,毒性相当于氰化钾的1000倍,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已将其列为一级致癌物。[/size]
[size=3]即便北京市市政管委副主任陈玲通过媒体表示:“我们根据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持续稳定运行,把二恶英控制在环保标准内,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但中国科学院环科所专家赵章元认为:“二恶英这个污染物毒性太大,它是一级致癌物,最讨厌的就是它难降解,它的半衰期是14年到273年,到了人体内就积累,你的标准再低,它最后还是致癌的。所以我们要慎重。”“况且中国目前的环保设备管理状况,实现不了那些条件。我以前曾经相信,在没有人的地方,建个焚烧厂是可行的,现在,我不这么想了。”正因为这样,近年来赵章元始终坚定地站在反垃圾焚烧的第一线。[/size]
[size=3]如何控制二恶英亦成世界性难题。加之中国多无垃圾分类,含水量极高,若无辅助措施,炉膛内烟气很难始终维持在不产生二恶英所要求的850℃-900℃。[/size]
[size=3]而前述的上海江桥垃圾焚烧厂的环评报告中,就没有提及处理二恶英的相关配套措施。该环评以一个成年人为模型,论证二恶英日摄入量低于日可耐受量,而没有论及老年人和儿童,故而引起居民反对。[/size]
[b][size=3]在争议中行进的焚烧厂[/size][/b]
[size=3]类似上海江桥垃圾焚烧厂的争议,在国内其他城市不乏其例。[/size]
[size=3]2009年3月11日的“两会”记者招待会上,就北京六里屯垃圾焚烧厂环境争议,环保部环评管理司司长祝兴祥发表了环保部的最新意见:“应进一步论证”,“未经核准不得开工建设”。至此,已经持续两年多的六里屯垃圾焚烧厂环境争议,继续被暂时冻结。[/size]
[size=3]此前,在2008年12月30日,深圳南山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工程环评听证,部分居民反对意见依然强烈。[/size]
[size=3]没多久传来消息,比邻南山、直线距离仅5公里的香港屯门将建垃圾发电厂,处理能力数倍于规划中的南山焚烧厂。这下子不仅居民忧心忡忡,政协委员、环保部门都表达了严重关切。[/size]
[size=3]垃圾焚烧引发的环境争议,已经成为中国的一大公共环境话题。[/size]
[size=3]1998年,中国第一座垃圾焚烧厂在深圳启动时,焚烧是中国官方对垃圾处理的希望所在。[/size]
[size=3]上海市环境学校教育培训中心主任陈建昌从事环境教育二十余年,他还记得十年前第一次去上海最大的老港垃圾填埋场的景象:“一公里之外,就闻到臭味、遇到蚊蝇了。”[/size]
[size=3]填埋,作为最传统的垃圾处理技术,以往没有做防渗处理,地下水的污染严重,后来做了防渗处理,但渗出液、臭气、甲烷气体等带来的二次污染,还是严重影响空气质量,排放到大气中又会产生温室效应。近年来,随着对填埋场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臭味、蚊蝇问题有所改善,排放渗沥液COD限制要求一直在提高。于是,一面是业内人士发出净化标准过高的抱怨,一面是巨大的垃圾负荷让填埋场不堪重负。[/size]
[size=3]北京市市政管委主任陈永说:“北京的填埋场都是超负荷运行,四年多不到五年垃圾就无处可填了。所以焚烧厂建设对于我们来讲是必须的。”[/size]
[b][size=3]防护距离因为地方ZF的需要不断缩短[/size][/b]
[size=3]在第一座垃圾焚烧厂启动后的第十年,2008年9月4日,环境保护部颁发了2008年的8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环评“文件审查的技术要点”写明:“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size]
[size=3]这个“环境防护距离”,就是指项目与周围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控制间距。[/size]
[size=3]中国科学院环科所专家赵章元说:“垃圾焚烧炉距离居民点到底多远,这个问题争论已久,我国迟迟定不下来,原来最初我参加评审的时候,按照环保局的技术原则,是一千米,一千米以内不许有住户。后来有些地方上管理部门提意见,说这样就不好建了,能不能缩小点儿?在这种情况下,第一次修改到800米,后来又缩到700米,不敢再减了。为什么呢?因为700米以内谁都没有把握。”他介绍,现在**1.2公里以内的癌症相当于外边的两倍。[/size]
[size=3]环境防护距离不断压缩的背后,是雨后春笋般的垃圾焚烧厂立项,是中国城市垃圾加速增多的现实和垃圾处理能力之间的日益紧张的关系。[/size]
[size=3]在不间断的争议声中,垃圾焚烧厂在官方语境中始终是环保项目的典范,将其等同于“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后者的逻辑是:相比起传统的填埋,垃圾焚烧厂占地小、能发电、能实现80%-90%的体积减量,因此是中国目前垃圾处理的发展方向。[/size]
[b][size=3]谁的利益?[/size][/b]
[size=3]在争议的声浪中,垃圾焚烧还在各地方兴未艾。[/size]
[size=3]广州市市容环卫局计划到2015年左右,广州生活垃圾将实现不再填埋,或先焚烧发电、再填埋废渣的处理方式。福建省提出的目标是,到2010年要建成23座焚烧厂,垃圾焚烧处理比例将提高到70%以上。[/size]
[size=3]综观中国现有及正在建设中的五十余座垃圾焚烧厂,不难看到:大量设备和技术来自外国公司。[/size]
[size=3]总部位于比利时的垃圾焚化设备制造商KEPPELSEGHERS,自称占中国垃圾能源化设备的60%。法国公司VEOLIA自称是最大的运营管理服务提供商,其在中国实施的项目,就包括上海的江桥垃圾焚烧厂和广州的李坑垃圾焚烧厂。COVANTA是美国最大的垃圾能源化公司,它的亚太分支机构人员认为:中国是未来业务扩展中占有优先地位的市场。[/size]
[size=3]上述外国公司,基本都在中国设立了代表处。在中国已经或正在建设的五十多个焚烧厂中,关键设备或技术来自进口的总投资约100亿人民币。[/size]
[size=3]国际环保机构有关人士指出:“亚洲各发展中国家都收到各种兴建垃圾焚化炉的建议书。西方国家的环保意识强,迫使焚化炉公司转移到亚洲市场,售卖过时的科技产品。焚化炉公司的推销员会列出哪些先进国家也用焚化炉,其实许多国家正把它们逐渐关闭。”2007年,欧盟立法者以罕见的一致否决了欧盟委员会企图将垃圾焚烧划分为“能源再生”产业的决定。欧盟立法者规定,到2020年,欧盟国家50%的生活垃圾和70%的建筑垃圾都应该得到回收再利用,而不是填埋和焚烧。[/size]
[size=3]美国垃圾历史专家马丁·麦乐西(MartinMelosi)在一篇论文中给出了关于焚烧历史的三点结论:一、焚烧厂始终无法达到环保要求;二、焚烧厂提供的服务只能满足特定的需要;三、总的来说,焚烧产生的副产品始终无法和它们的副作用相比。[/size]
[size=3]赵章元认为,这样的信息在国内则被许多人忽略了。他回忆2007年11月北京市ZF环保局主持召开的“国内知名专家学术研讨会”上对垃圾焚烧问题的讨论:“阵线分明,表演十分形象化。利益集团(包括一些院校研究者)宁可把垃圾焚烧说成‘无任何污染’,当地居民是‘瞎捣乱’。”[/size]
[size=3]这位退休老专家认为:中国正在接受一个夕阳产业的兜售,却把它拿来作为自己的朝阳产业。(南方周末) (本文来源:南方网 作者:徐楠赵一海)[/size]

coffee 发表于 2009-4-21 21:10

之前没看过这个要点,刚才看到文章搜索了下,先提供一下
《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技术要点》的内容,
[url]http://bbs.cnjlc.com/viewthread.php?tid=42047&page=1&extra=[/url]

coffee 发表于 2009-4-21 21:15

另外百度到的一个贴子,转过来,[b]请大家仅从环评专业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对大家在编制该类项目时能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b]

[b][align=center]关于请求对北京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502-2007)进行行政审查的申请书[/align][/b]


经过小区热心居民一个多月来的学习和研究,针对将于08年实施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502-2007)地方标准,提出了我们的意见和质疑。该书面文件,已经寄至包括国家环保总局、北京市ZF、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内的相关单位。欢迎大家查阅学习,并帮助转发至您熟知的媒体、专家、学者、环保人士等所有可能对此事关注的单位和个人。相对弱势的我们只有得到社会的关注、支持和帮助,才能推进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促进ZF决策和行为的更加民主、更加科学。



[b]以下为正文摘录:[/b]


[b][align=center]关于请求对北京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502-2007)进行行政审查的申请书[/align][/b]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北京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502-2007(以下简称“本标准”)于2007年11月7日颁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地方标准应予颁布后30日内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即贵局)备案。现在超过30天的备案时间限制,并且本标准即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作为海淀区六里屯的周边居民,同时也是本标准所涉及行业的利益相关人,特提出如下质疑,请求贵局对本标准进行相关行政审查,并作出不予备案或者暂缓备案,以及责成申报备案的部门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的决定。

我们认为本标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b]1 关于标准制修订工作承担单位资格的问题
1.1 北京大学环境学院不符合承担单位资格要求[/b]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承担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单位,应具有制修订标准项目相关的科研、管理工作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的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而制定本标准的第一承担单位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却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符合上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无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1.2 北京市固废管理中心是污染源行业利害关系机构[/b]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制修订项目原则上应由与污染源行业没有利害关系机构作为承担单位,其他相关方面单位可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制订本标准的承担单位之一是北京市固废管理中心,该中心担负着对北京市固体废物(包括垃圾焚烧)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能。因此,本标准制订工作的承担单位——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属于污染源行业利害关系机构,不符合上述管理办法的规定,存在着为便于今后的监督管理而放宽标准技术要求的可能,不能保证本标准制订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b]2 本标准中技术内容方面的错误
2.1 本标准中烟气林格曼黑度的监测方法宽于国家标准的要求[/b]
国家环保总局局函环函[2006]280号“关于环境执法中林格曼黑度检测时间的复函”中明确规定:“采用林格曼黑度检测烟气黑度连续观测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观测期间出现烟气黑度超过4级的情况时可结束监测,黑度按5级计;出现4级以下(含4级)烟气黑度时,应记录各级黑度出现的时间。待观测结束后,根据观测记录,以符合累计时间要求的最高黑度级别作为本次检测结果。”
本标准4.1条表1中对烟气黑度监测的要求是:“在任何1小时内,烟气黑度超过林格曼1级的累计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对比上述国家环保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本标准烟气林格曼黑度的监测方法宽于国家的要求,即未对在5分钟内黑度超过4级时的监测结果作出规定。

[b]2.2 本标准5.5条关于“焚烧厂厂界距离居(村)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和类似建筑物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的规定不符合环境标准制订的原则。[/b]

[b]2.2.1[/b]《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7号文件《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五条(六)款中明确规定:“排放标准中原则上不规定统一的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合理距离(防护距离),可注明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合理距离应根据污染源的性质和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同时在总则中规定:“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电磁辐射防护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可参照本文件的规定执行。” 同时规定:“承担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单位,应按本文本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审查,参考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因此,上述《指导意见》应为制修订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排放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应遵循的原则。而本标准作为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却规定出了300米的统一防护距离。因此,本标准制定关于300米的统一防护距离违反了制修订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排放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应遵循的原则。同时,本标准采取了与上述指导意见不同的标准制定方法,无法进行宽严比较,无法证明其严于国家标准的规定。事实上,由于缺少了上述指导意见中关于“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条件,实质上是宽于国家标准。

[b]2.2.2[/b] 该标准回避了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的选址原则。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环发[2006]82号文件附件《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技术要点》的“一、1.厂址选择”中对一般不得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的区域包括: “(1)大中城市建成区和城市规划区;(2)城镇或大的集中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3)可能造成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能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区域。”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001)则规定了选址要求为:“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的要求。”
但是在本标准中,关于对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的选址却避实就虚,以偏概全,只是规定“焚烧厂厂界距离居(村)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和类似建筑物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300米”。对于防护距离的规定,在各种标准中均被列于选址项目下。因此,如果针对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的选址作出规定,就应当同时引入82号文的规定,将相关的要求逐一列明。本标准的制订者为了回避82号文的选址规定,于是新增加了一个所谓的“技术要求”项目,将300米距离的规定纳入其中。本标准只规定了300米的距离,无视关于当地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对选址的要求。应当指出的是:当地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对大气污染物的迁移、扩散、稀释的影响是非常显著的,是控制大气污染的基本要素之一。无视自然、气象条件所制定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必定缺乏科学性。
[b]2.2.3[/b]另外,本标准第5.5条仅列举了居(村)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实际上缩小了环发[2006]82号文、《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敏感目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90-2002和J184-2002《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第4.2.3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厂在选址时要考虑相关的社会文化背景,应避免生活垃圾焚烧厂对地面水系造成污染,避免对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或风景区产生不良影响。”可以看出,居民居住区、风景园林区、自然保护区、地表水源地等都是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时需要考虑的敏感目标。而本标准却把敏感目标缩小为建筑类的公共设施,与行业标准不符。

根据以上事实,我们认为本标准的制订工作承担者无视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义,偏离了环发[2006]82号文的精神,这将使今后北京市的生活垃圾焚烧的大气污染评价和控制失去应有的准则。

[b]2.3 本标准违反了环保标准的强制性精神[/b]
本标准在第2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提出“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我们认为对于上述条款所使用的“达成协议的各方”,是不规范的制修订标准的用语。
而且,本标准第2条的规定反映了标准制订承担单位的不正当价值取向。首先,国家标准法规明确规定,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不是某个协议双方协商适用的。只要是在标准管辖权的地域范围内的项目,均应强制性适用。并且,环保标准不是工业产品标准,其制订过程的利益相关方绝对不仅仅是达成某个协议的双方,而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任何合同的双方也不能对他人的权利作出约定。由此可以看出,本标准的制定不仅仅行文不规范,而且在制定标准时,违反了环保法规的基本原则,即保护公众的权利,防止公共环境的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b]2.4 北京市作为“两控区”,本标准却未涉及二氧化硫的总量控制[/b]
环发[2006]82号文件附件《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技术要点》第7条规定:“工程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需提出区域平衡方案,明确总量指标来源,实现 ‘增产不增污’ 或‘ 增产减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3840-91《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第3.3规定:“本标准以大气质量标准为控制目标,在大气污染物扩散、稀释规律的基础上,使用控制区排放总量允许限值和点源排放允许限值控制大气污染的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此外,各地还可结合当地经济技术条件,应用最佳可行和最佳使用技术方法或其他总量控制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市是国家大气污染的“两控区”,也是08年奥-运的举办地。国家“十一五”规划对大气污染物减排有明确的目标,本标准作为地方大气污染控制标准,还包括当地大气污染排放控制总量分解执行的指导原则,但本标准却未加涉及,因此本标准在此问题上存在重大缺陷。

[b]2.5 本标准引用的监测方法“激光雷达遥测固定源排放物的暗度的测定方法”无法实现本标准规定的任意一小时内进行在线监测。[/b]
本标准第6.2.1条规定,“应对焚烧系统的主要工艺参数以及表征焚烧系统运行性能的指标包括烟气中的CO、CO2、NOx、SO2、烟尘、O2、HCI浓度和烟气不透光率实施在线监测。”本标准第6.2.3规定:“所有在线监测的污染物在任意一个小时的时段内,只要其排放浓度的平均值超过表1中的排放限制则属于超标排放。”
而本标准所引用的规范性文件之一《大气固定源的采样和分析》(1993)第460页2.2条关于激光雷达遥测固定源排放物的暗度的测定方法中规定:“本方法不能在下述环境条件下测量烟流暗度:暴风雨、暴风雪、冰雹、大风、空气含尘量很高、雾或其它致使参考信号持续超过第2.3节所述极限的大气状态。”因此,本标准所采用的该监测方法受到气象条件所限,根本不能实现在任意一个小时内进行在线监测的要求。


[b]2.6 本标准第6.1条规定放宽了环境污染监测的条件[/b]
本标准所引用的GB 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第10条规定的监测工况为“在对焚烧炉进行监督性监测时,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正常运行工况相同。”而本标准第6.1条规定:“在对焚烧炉进行日常监督性监测时,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正常运行工况相同(不低于焚烧炉额定处理能力的75%)”,相对国家标准增加了“不低于焚烧炉额定处理能力的75%”这一限定条件,缩小了应当进行监测的范围,减小了环境监测的责任,因此宽于国家标准。非正常工况仅限于生炉、熄炉阶段的工况,而本标准规避了生炉、熄炉至额定处理能力75%的情况,我们认为低负荷运行尤其应纳入监测范围。

[b]2.7 本标准在线检测指标二氧化碳既未规定排放限值,也未规定检测方法与来源[/b]
本标准6.2.1中规定:“应对焚烧系统主要工艺参数,以及表征焚烧系统运行性能的指标,包括烟气中CO、CO2、NOX、SO2、烟尘、O2、HCL、浓度和烟气不透光率实施在线检测。”然而,在本标准中对检测项目CO2 既没有规定排放限值,也未规定检测方法和来源。

[b]3 本标准行文不规范问题
3.1本标准表述混乱、概念不清之处[/b]3.1.1本标准表述混乱之处。前言中为:“本标准新增加了生活垃圾焚烧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而其目次中却为:“生活垃圾焚烧管理及技术要求”,但在内容中又为:“生活垃圾焚烧技术要求”。
[b]3.1.2本标准概念不清之处。本标准的6.2.4规定:“排气筒不透光率监测”,不明其意。

3.2本标准格式不规范[/b]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各类标准中,均不署起草人员的姓名”,而本标准却出现了署名。

[b]3.3本标准文字描述违背了国家文件要求[/b]
[b]3.3.1[/b]《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7号文件附件《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要求“排放标准不应规定空泛的鼓励性、引导性的要求或无法证实、实施的技术内容”,而本标准第2条出现了 “鼓励性”要求,直接违反了上述指导意见的规定。
[b]3.3.2[/b]本标准在5.3中出现了“优先应用”的要求,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用语。

[b]3.4本标准引用规范性文件的日期标注前后不一致[/b]本标准在第2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提出“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但是,在第2条中未加日期标注的DB11/237,在本标准的第6.2.4条标注为DB11/237-2004。因此无法确定DB11/237是否在修订后继续适用,使执行时无所适从。

[b]3.5本标准化学成分标示不规范[/b]
本标准在5.2以及6.3两处将“二噁英类”写为“二噁英”。

总之,本标准制订工作承担者在制定标准过程中,未按照标准制定的规范进行相关的工作,造成诸多的表述错误与混乱,反映了本标准制订工作承担者治学不严谨,不认真、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严重影响了标准作为行政法规的严肃性、严谨性和公信力。

[b]4 本标准在以下几个方面违反了地方标准制定的程序性规定

4.1本标准不是北京市地方标准2007年的规划项目[/b]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7年3月31日下发的《关于印发2007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本标准不在2007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所列的项目之内。然而,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一类项目应当在当年完成。当年未能完成的项目,应当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说明情况和原因,延期不得超过半年。逾期仍未完成的,终止项目。终止项目确需继续制定的,重新申请立项。”
因此,我们质疑本标准的出台没有经过合法的立项程序,本标准缺乏合法性和有效性。

[b]4.2本标准未按照程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b]
按照贵局2006年8月31日颁发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制修订标准工作应当公布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既是基于环保标准的公众性特点,也是为了满足国家标准化法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也规定了要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34、35、36、37条,明确规定了征求意见的期限、范围和形式,《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2条规定了在标准立项阶段,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根据情况邀请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用户、消费者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代表参加。该办法第31条规定:“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二)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强调部门或者行业利益。”该办法第34条规定:“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一个月。”
但是,我们作为地方相关行业的相关方和该行业所涉及的社会公众,没有见到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未得到参与发表不同意见的机会。因此我们质疑该标准没有通过法定程序充分协调各相关方,也没有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反而片面保护了固废处理行业的利益。

[b]
4.3 本标准未按照程序征求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b]
地方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征求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12条规定:“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用户、生产单位、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草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工作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了地方标准起草组应当按照标准起草计划完成标准草案和标准编制说明,并经起草单位审查通过后,征求意见。第33条规定了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第35条规定:“标准征求意见应当采取会议和书面等多种形式,听取有关部门、企业、技术机构及其他相关方的意见。涉及重大或特殊的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会议,征求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第36条规定“书面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第37条规定“对于不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并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特别是该办法第五章关于地方标准审查的规定,明确要求应当由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专家组成的审查组按照该章的程序对地方标准进行审查。
而在本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是否充分听取了有关科研机构和专家的不同意见,我们深表质疑。我们反而有证据证明在该行业内,存在重大的专家意见分歧。
2007年11月21日(即本标准已获北京市ZF批准的消息在地方媒体披露后的第二天),北京市环保局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专家论证会”,召集国内焚烧、环保、环卫方面知名专家进行论证。在此次专家论证会上,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的原则、选址、风向、防护距离、环境污染风险控制等问题产生了重大分歧,特别是部分专家坚决不同意300米的防护距离,认为它缺乏实际的科学验证。因此看来,对于本标准中所涉及的行业如何进行管制,实际上不存在成熟的理论依据,本标准制定的基础尚不成熟。同时,根据该事实,我们有理由质疑本标准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征集专家意见。
本标准的制定,严重违反了国家对标准制定,特别是环保标准制定的程序性要求。不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

[b]5 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的几点思考[/b]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作为城市垃圾处置的补充手段,我们并不一概加以反对,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目前这种一烧了之的技术并非解决处理垃圾的金钥匙,它仅仅是一项可以减量化的技术,而绝非是一项无害化与资源化处理垃圾的技术。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在前言中开宗明义指出:“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减少生活垃圾焚烧造成的二次污染,特制订本标准。”这里所指的二次污染就是指由于焚烧垃圾所产生新的污染物,而非生活垃圾自身产生的污染。生活垃圾焚烧后产生的新的污染物,尤其是重金属的化合物(汞、镉、铅)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二噁英类),这些会在人体内累积、不易降解的致癌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危害。
国家环保总局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2004年12月4日)中明确指出;垃圾焚烧属于“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等污染较重”的项目,其审批权为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其后,国家环总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2006]82号文中,对几种生物质燃料介质发电项目,唯独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这充分说明国家环保总局对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的重视。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指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是保护环境和保护生态平衡的重要基础设施工程之一,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尤其是对大气的污染,对人民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所以必须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识。”
从以上所引用的规范性文件中,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生活垃圾焚烧对环境会造成较重的污染且有极大的环境风险,这种环境风险是由于它的燃烧介质成分复杂以及不确定性所决定的。因此,凡涉及生活垃圾焚烧的标准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均应慎之又慎,应充分考虑到环境风险带来的严重后果。
面对这样一个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国家标准,违反环保原则的地方标准,以及本标准项目组负责人在2007年11月21日的专家论证会上极力美化生活垃圾焚烧的言论,我们不禁要质疑本标准的出发点和制定原则是否有违本标准前言中所阐明的“为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宗旨。我们担忧:本标准的实施将对北京市的环境保护造成不利影响。
我们请求贵局充分考虑和尊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务和环境法制建设的热情,在百忙之中研究处理北京市出台本标准的相关问题。我们认为,环境保护是百年大计,是关系到国家民族长远发展的大事,也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我们既反对地方ZF为了解决眼下的行政管理问题而饮鸩止渴,牺牲地方环境长久发展的潜力,牺牲地方百姓对ZF的信任,也反对任何人不在法律程序内解决问题。我们希望并有信心成为环境法制的参与者和建设者,但是作为立法和执法程序中的信息弱势一方,我们首先请求得到尊重和参与的机会。

根据上述四点反对意见及几点思考,我们对本标准提出质疑,并提出如下请求:
1.请求贵局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精神向公众公开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的相关信息,特别是立项手续,征求意见环节和标准审查的有关文件资料。
2.根据贵局《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请求贵局对于本标准作出不予进行备案登记,或暂缓进行备案登记的决定。
3.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鉴于本标准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请求贵局责成申报备案的部门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align=right]期待贵局的答复

北京市海淀区六里屯周边居民

2007年12月25日[/align]

coffee 发表于 2009-4-21 21:29

[b][align=center]关于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错误的说明[/align][/b](转自天涯)

2006年12月14日开幕的海淀区政协八届一次会议上九三学社海淀区委员会的一份调查报告批评了六里屯垃圾填埋场,称其污染情况严重。民革海淀区工委提案对于拟建的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厂担心可能对北部地区造成新的污染,建议停止该规划建设项目。由此为发端,之后在众多专家、百姓和社会团体的反对声中拟建的北京海淀六里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被国家环保总局责令缓建。国家环保总局在答复六里屯周边居民行政复议要求时明确指出:“如前所述,北京市环保局1995年对该项目依托的垃圾填埋场环评审批时就明确提出了‘填埋场界外500米之内不宜兴建永久居住设施、现有设施应予搬迁’的要求。但垃圾填埋场所在地基层ZF并未认真落实北京市环保局的要求,厂址周围的人口数量和环境功能已经实际上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在拟选址区域的环境功能发生较大变化和国家发布了关于垃圾焚烧厂建设新的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对该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是否准确、周边环境容量是否能满足需求、工程地质是否符合条件、二恶英排放是否会污染京密引水渠、周边环境敏感点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是否有效等关键问题上,项目所在地地方ZF与北京市环保局还需组织专家进一步论证。在完成论证之前,该项目应予缓建。”
  
  2008年国家环保部颁发了环发〔2008〕8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提出了生物质发电项目的选址要求以及与之相适用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2002)中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选址的相关标准组成。根据以上生活垃圾焚烧的选址标准和要求,通过以下说明可以看出,在海淀区六里屯建设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完全是违反国家的上述法规要求的,是具有极大环境风险的:
  
  [b]一、海淀六里屯周边环境保护敏感目标众多,不宜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b]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2002)中4.2.3规定“厂址应选择在生态资源、地面水系、机场、文化遗址、风景区等敏感目标少的地区。” 该规范的“条文说明”4.2.3条还具体指出“生活垃圾焚烧厂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工厂,于不同于火力发电厂,在选址是要考虑相关的社会文化背景,应避免生活垃圾焚烧厂对地面水系造成污染,避免对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或风景区产生不良影响。”同时,该规范的“条文说明” 4.2.2条具体指出“垃圾处理工程是一项涉及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压缩、运输等环节的系统工程,故厂址选择需要结合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综合考虑。应选择不少于1个备选厂址,结合垃圾产量分布,综合地形、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地震、气象、环境保护、生态资源,以及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动迁条件、群众参与等因素,经过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对照上述要求,海淀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实际情况是周边遍布上述敏感目标:
  
  1.1 水资源方面的敏感目标
  1.1.1 该项目所依托的六里屯垃圾填埋场已污染周边地上及地下水源。
  1994年海淀区ZF为了解决垃圾消纳问题选址位于海淀区西北旺六里屯原西六建材公司烧砖取土的大坑做为垃圾填埋场。该址地表四面环水,南有京城三大环境保护重点目标之一的水源输送渠道──京密引水渠,另外三面分别为宏丰渠、团结渠和红旗排灌渠均处于南沙河上游。该地域地下水迳流方向由西南部山前顺地势向东北,而取土坑底部已与地下浅层水连通。可以说该填埋场就是坐落在京城水系上游水盆里的一个巨大污染源。由于其周边还有航天城、居民聚集区等许多敏感目标。因此,1995年北京市环保局在关于“北京市海淀区六里屯垃圾消纳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中明确指出:“西六建材工贸公司取土坑底部已与地下浅层水连通,坑周围敏感点较多,2公里范围内约有人口11000人,1公里范围内有部队驻地、西六砖瓦厂、六里屯村、亮甲店村、屯佃村,均饮用地下水,部分饮用浅层地下水。此处,取土坑周围3公里范围内尚规划、建设了一批重要设施和项目:东侧的国家重点工程航天城、北侧的生物城和两个别墅区、南侧的新农村试点村,还有总参八局卫星接收站和邮电部地面卫星站等重要设施。所以,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考虑在此地建设垃圾填埋场是不适宜的,不采取妥善防治污染措施直接填埋垃圾更是绝对不能允许的。”
  遗憾的是由于当时市里领导已同意在先,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还比较淡薄,北京市环保局的意见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造成六里屯垃圾填埋场自1999年正式投入使用至今。事实证明,当年北京市环保局的意见是科学的,具有前瞻性的。根据北京市环科院2005年的监测,宏丰渠和团结渠所有监测指标均严重超标。地下水被污染的情况正如中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员、国际原子能机构水资源专家庞忠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指出的:从北京市权威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地下水脆弱性评估图可以看出,海淀区六里屯周边地区是极易受污染的地区,学术上叫水环境脆弱区,过去几年,这个垃圾填埋场不断污染地下水,作为北京饮用水源的地方,是非常令人担忧的。
  
  
  1.1.2拟建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厂紧邻京密引水渠,威胁京城水资源安全。
  2005年的环评报告书中表明:“京密引水渠位于项目南1114米,二噁英的最大落地浓度出现在下风向距烟囱1332米处。”对于地表水的污染,环评报告书仅提出了因为京密引水渠进行了固化所以不会产生渗漏污染而回避了由于生活垃圾焚烧会产生剧毒物二噁英,排放易致癌的汞、铅、镉等重金属以及酸性气体会从空中以及随着雨水对周边地面水系敏感目标造成的污染。对此原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国家环保总局战略环评专家咨询委员会名誉主任曲格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六里屯垃圾焚烧厂的选址是非常不适当的。”曲格平分析指出,六里屯位于北京市的上风上水,而且紧邻京密引水渠,周围又是高新产业基地密集地区和居民区,在此处建垃圾焚烧厂显然不合适。“目前我身边的大部分专家对于建设该项目都是持否定态度的。如果真的重新论证,估计很少有专家表示赞同”
  
  1.2 风景区和自然保护区方面的敏感目标
  本项目距世界文化遗产和国家级皇家园林“颐和园”、“玉泉山”仅7公里,距自然风景区“香山公园”、生态自然保护区“北京植物园”、稻香湖人工湿地公园和百望山森林公园的直线距离均在5公里范围内。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本项目所处地的地形、地貌及风向符合产生特殊地形风过山气流的条件,由于烟气中的二恶英和酸性气体在过山气流效应作用下,势必会对上述风景区和自然保护区敏感目标尤其是北京植物园和香山公园地区产生严重的、不可逆的生态环境污染(详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一书中关于过山气流对周边环境影响的阐述),我们应该认识到上述风景区和自然保护区是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积累中形成的宝贵文化遗产,是北京和全国人民宝贵的历史文化财富,当代人的责任只能是全力保护并流传下去,而不是以任何急功近利的借口,粗暴地进行破坏。但让我们遗憾的是:本项目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未提及上述风景区和自然保护区,当然也不会评估其中存在的重大污染风险。
  
  1.3 高科技园区和重要设施方面的敏感目标
  本项目周边有包括航天员训练中心所在的北京航天城、中关村科技园区永丰产业基地、软件园、生命科学园、环保示范园、孵化园、用友软件园、华为北京研究所、航空六所、

作者:antifsc   回复日期:2009-3-6 9:36:00  

  1.3 高科技园区和重要设施方面的敏感目标
  本项目周边有包括航天员训练中心所在的北京航天城、中关村科技园区永丰产业基地、软件园、生命科学园、环保示范园、孵化园、用友软件园、华为北京研究所、航空六所、中船工业集团船舶系统工程部;上地信息产业基地等多个科技园区和一大批科研单位和高科技企业。其中用友软件园距垃圾填埋场只有200余米,与拟建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距离不足500米。高科技企业特别是航天和生命科学研发基地对大气质量要求甚高,而本项目造成的大气污染物中的酸性气体和颗粒物,会对高科技研发的工作环境产生严重影响。
  同时也会对总参八局卫星接收站和邮电部地面卫星站接收与发射等重要设施产生不良影响。
  
  [b]二、六里屯属于城市建成区,不应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厂[/b]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标准4.6.2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厂在焚烧过程中可产生二噁英等有毒气体,会严重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鉴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考虑到生活垃圾焚烧厂可能产生的有毒气体的危害性,把生活垃圾焚烧厂设置在离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地方,对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和城市环境都是有好处的。”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中城市建成区的定义是: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定义是包括供应设施(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对市政公共设施的定义是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
  海淀区六里屯所在的西北旺镇属于北京市海淀区“十一五”规划中所提的“一核、一轴、双心、两带、六组团、多点”的多组团式城市化网络结构中的永丰组团,属于北京城市未来规划发展的“西部生态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永丰组团”就是通过对包括西北旺镇中心区在内的多个高品质居民点的建设,实现北部地区的宜居功能,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工作人员提供高品质的居住条件,改善北部地区的生态及居住环境。 而拟建的六里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位于西北旺镇的中心区。 截至2008年,该地区已建成了颐和山庄、千秋花园、碧水家园、百旺茉莉园、中海枫涟山庄、秋露园、夏霖园、百万平方米的大盘保利西山林语等中大型居民区,并将陆续建设首钢房地产、北大国际医院、凤凰城两限房等居住服务项目。该项目选址地比邻永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中关村软件园、航天城、上地信息产业基地等多个科技园区,工作和居住人口达数十万。
  该地区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供水、供电、供燃气设施;有纵横交错的北清路、永丰路、上庄路、永丰中路、温颐路等多条城镇主次干道;有303、330、333、346、375、384、438、651、652、716、717、718、752、909、968、982、特6、城铁449等十多条公共交通线路;有西北旺邮电局、电信和网通的营业所等邮电设施;除设有西北旺镇ZF外,还临近农业银行、永丰中学、宏丰小学、空军信息工程学院、理工大学分校、东方大学等多所大中小学;另外,距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地5公里范围内还有国防大学、解放军309医院、**民族干部学院、总参干休所、总装将军楼、西北旺镇卫生院、家特隆超市、东方绿都建材城、稻香湖旅游区、航材院、总参某单位、药用植物研究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淀出入境检疫检验局等各种服务于社会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和设施。
  正如国家环保总局在行政复议答复中指出的:“厂址周围的人口数量和环境功能已经实际上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在海淀六里屯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是违反环发〔2008〕8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城市建成区不应新建生物质发电项目选址要求的。
  
  [b]三、目前六里屯周边的环境污染已很严重,环境容量已饱和[/b]  带病运行的六里屯垃圾填埋场排放的恶臭气体及对周边地下水的污染,西六砖瓦厂落后的烧煤砖窑产生的二氧化硫和颗粒物对大气的污染,以及与垃圾填埋场一墙之隔的路丰沥青混凝土厂产生的沥青烟气对大气的污染,使本项目周边的环境污染物已超标(如硫化氢、地表水、地下水等)。北京京诚嘉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对亮甲店村村东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进行环评的检测结果也说明了这个事实。他们的结果显示:“监测期间百旺茉莉园环境空气中氨气超标30%,硫化氢超标率为5%,表明北京六里屯垃圾填埋场排放的臭气污染物会对该地区环境空气质量造成影响”,“地下水的检测表明该地区地下水已经受到填埋场的影响”。检测取样的两口水井目前仍由颐和山庄居民作为饮用水源。另外,环保局公布的海淀新区(包括六里屯)的空气质量检测结果已长期处于污染状态,明显差于周边地区。若再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必定会使该项目的周边地区进一步超出环境容量,加重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健康及自然环境的污染程度。在这种环境容量饱和现状下,是不应新建或扩建污染项目的。
  
  [b]四、不利的地形和气象条件[/b]
  拟建的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厂选址地处北京市西北部,根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的标准该址所处地形属复杂地形,其南面的百望山麓及西面的燕山山脉使这一地区的太阳辐照等级降低;傍晚时分自西向东流过的京密引水渠流水加速了这一地区的地表冷却;由百望山麓环抱形成的小簸箕地形使得这一地区风向角小、风速低。以上不利的地形和气象条件诸因素使得这一地区大气稳定度高,极易形成逆温层,经常发生高浓度的熏烟污染。
  由于逆温层对下风向的污染距离长造成的污染范围大,同时,考虑到北京市三面环山,呈簸箕形的地貌特征,不利于污染物的扩散这就使得处于上风的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厂对周边地区的大气污染危害加剧,风险加大。


  [b]五、工程地质和水文方面的不利条件[/b]
  
  5.1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厂选址处于地震多发区
  该地区地质条件非常不适宜建设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西山地区地处北京的地震带上,著名地质学家李四光曾经论断:“北京西山到西北旺一带,可能是一个由剪切力形成的北北西向的羽状断裂。……即使京津不发生地震,是在京津以外的地方发生地震,它的影响是很远的,也有可能影响到京津。”北京历史上著名的大地震就发生在海淀山后地区。1790年京师大地震的震中就处在距离六里屯垃圾场不远处的百家疃村,1730年,香山地区发生6.5级大地震。2008年4月29日,海淀区山后发生2.4级的地震,震源在海淀区地下约11公里处,具体位置为东经116度14分,北纬40度02分。该震源点距六里屯垃圾场2.73公里,距拟建中的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厂选址仅2.5公里!
  
  5.2该选址不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中4.2.4规定,厂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沙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根据北京地质部门提供的地质测绘图以及当地居民提供的于1994年7月8日在现垃圾填埋场址附近拍摄的照片上看(见照片),此地曾经是占地面积达50亩的沼泽地。
  
  这是1994年所摄的未建垃圾填埋场之前的自然环境原貌(现在垃圾填埋场的地址)。
  
  现在,当地的地下水位仍然很高,据附近居民反映,基本上挖地2-6米即可见水。而本项目环评报告中称:调查区地下水位基本在35.0-42.5米之间,这一数据与现状不符,出入是极大的。我们认为环评机构对调查区地下水位作出的结论是严重失实的,将会对本项目的工程建设带来严重后果。
  
  [b]六、专家和社会团体的意见[/b]
      6.1曲格平(前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战略环评专家咨询委员会名誉主任)
  曲格平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坦言,“六里屯垃圾焚烧厂的选址是非常不适当的。”“目前我身边的大部分专家对于建设该项目都是持否定态度的。如果真的重新论证,估计很少有专家表示赞同。”
  6.2别涛(国家环保总局助理巡视员)
  别涛在接收央视采访时说:“当地ZF根本就没按照环保要求办,你盖了那么多生活小区,现在那里(注,指六里屯地区)全部是生活区,怎么能再建垃圾焚烧项目呢?”
  
  6.3赵章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赵章元曾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称,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最大的问题是选址。这位国内固体垃圾处理方面的专家表示,作为对垃圾减量化的焚烧措施,他本人支持这样的试验,但是在选址上面要十分谨慎。由于国际上对于垃圾焚烧带来的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并非成熟到可以随意发现和控制的地步。因此,在赵章元看来,这种项目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远离人群。国内外多年实践表明,防止被焚烧的气体在急剧降温过程中产生二噁英的技术以及吸附消纳二噁英的技术,虽然在理论上是清楚的,但在实践中的效果至今尚不能令人满意,而失败的教训却很多。
  
  6.4庞忠和(中国地下水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中科院研究员)
  庞忠和在接受新京报的采访时说:“建六里屯垃圾填埋场是错误决策,如果在此基础上依托填埋场再投资十几亿元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则是在扩大原来所犯的错误。我们是靠地下水活命的,北京市75%的饮用水来自地下水,因此在六里屯地下水补给地区建设垃圾填埋场不仅对周边的居民,还将对整个北京城区的居民饮用水造成极大风险”。
  中国科学院地质研究所专家庞忠和,曾对六里屯垃圾填埋场周边地下水做过检测。“垃圾场周边地下水已受到污染。”他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将浅层地下水作为饮用水,对居民的威胁非常大。”
  
  6.5霍焕(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霍焕在2007年11月21日由北京市市政管委和北京市环保局召开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专家论证会”(赵凤桐副市长出席)上明确表示“不应在六里屯建设垃圾焚烧厂项目”。
  
  6.6周晋峰(全国政协委员)
  周晋峰在2007年中国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停建海淀区六里屯垃圾焚烧厂》的提案,要点为:由于拟建的六里屯垃圾焚烧厂对水资源、空气、周边居民及海淀北部地区国家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的影响,建议停建六里屯垃圾焚烧厂项目,另选合适的位置。
  该提案被中国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列为“优秀提案”。
  
  6.7民革海淀区工委
  在海淀区八届一次政协会上,民革海淀区工委以党派名义提交了《关于建立科学处理生活垃圾体系的建议》的提案,不主张建六里屯垃圾焚烧厂。
  根据海淀区的规划,ZF拟准备在六里屯垃圾填埋场的南侧,新建一座垃圾焚烧发电厂。民革海淀区工委的提案认为,从海淀区居民生活垃圾的成分上分析,居民生活垃圾热值低、湿度大,与西方发达国家垃圾相比,不适合焚烧发电。同时,提案认为,规划中的发电厂位于海淀北部新区,这个区是海淀的高新技术产业区和旅游区,不适合建设这样的项目,否则会产生新的空气污染和土壤污染。


  [b]七、结论[/b]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保护周边环境和敏感目标方面,还是从项目所在的环境功能状况,地形和气象条件,以及工程建设的水文、地质要求,在此地建设本项目都是非常错误的。正如前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战略环评专家咨询委员会名誉主任曲格平指出的:“将垃圾焚烧厂选址于六里屯是非常不适当的。”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是城市垃圾处置的补充手段,我们并不一概加以反对,但是我们认为这种蕴涵极大环境风险的处置手段并非只要达到国家制定的排放标准就可以毫无顾忌地随意设置,必须以科学的态度审慎选址;这种西方发达国家曾经走过弯路的处置手段,我们必须以长远发展的眼光慎重对待, 我们吃先污染后治理的亏难道还少吗?!因此,为了北京市宝贵的水资源不被污染,为了北京市享誉全球的风景区和生态保护区不被破坏,为了六里屯周边地区的高科技产业健康发展,为了居民和子孙后代的身心健康,为了避免海淀区ZF犯下违背科学发展观的决策错误,我们坚决反对在海淀六里屯建设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coffee 发表于 2009-4-21 21:30

[b][align=center]关于《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原址扩建工程的质疑![/align][/b]

思考一:战略环评与决策在城市规划中的地位
从环境科学研究院在网上公布的‘上海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示’中,对江桥垃圾焚烧厂的环评内容来看,并没有站在战略环评的高度认真对待,而是停留在单个项目环评的基础上,无视环境的变化和城市规划建设的可持续性。这种类似于项目验收式的所谓环评,根本触及不到环境保护的深处,即‘垃圾焚烧厂’与周围的环境、人文能否达到统一和谐?把这种项目靠近居民区的布局是否合理等等。而这种只评项目,不顾周围环境的变化的环评一但强势上马将会造成严重后果。今年的‘太湖蓝藻污染’就是例子,据悉,太湖流域有近两万个化工企业,工业污染是导致太湖水质恶化的重要诱因。难道近两万个企业都没有通过环评吗?显然不可能!江苏对这一地区的企业集中整治、关停,特别是大批搬迁,足以说明‘项目与环境’的关系,把这种企业建在太湖边上是不合适的,这就是规划上的失误!前车之鉴!为什么不肯引以为戒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两个世界之最,经济发展是最快的;环境污染是最严重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我国的环评没有站在战略环评的高度只局限在项目的‘达标’上,一个企业一个项的达标,不等于可以随便建造,特定的项目应当有一个特定的环境,一些曾经是达标的企业,如今不是照样成了污染大户?
这种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失衡甚至背离,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反过来阻碍了经济发展。如果把经济发展中所创造的财富全部用于环境治理,也很难恢复如初,一些用金钱也不可逆转的因素,还要付出时间的代价。这是我国在大力发展经济的过程中,由于缺少‘战略环评’所造成一段历史遗憾! **关于“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从战略决策的高度为我国今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社会在发展、人类在进步,一个缺乏高度战略决策意识、缺乏前瞻性和系统性的决策者,必然会导致作出违背‘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错误决策。对于‘江桥垃圾焚烧厂’这样一种项目的环评,应该是一个主题两个部分;‘项目与环境’项目强调的是‘指标’,环境强调的是‘防范与和谐’,项目与环境的和谐是一个综合性的指标,因此必需提出项目对环境的要求和限制,以往的环评框架和意识,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已逐步暴露出它的不足,环评与战略环评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意识,战略环评站在城市发展规划的高度,为城市发展规划的决策者提供系统的、长远的、综合的战略决策依据。因而它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的可持续性。项目与环境的协调统一、与人文的和谐相安,是评判一个项目成功与否的基本条件,城市的垃圾处及地下排污管道的敷设,是一个耗资巨大的系统工程,它直接反应了这个城市的先进与文明,影响着城市管理者的形象。
高起点,长规划,是一个国际化大都市所追寻目标,想象中的‘垃圾焚烧厂’因该是一个极具规模且远离人群,建造在一片丛林之中,那里不单是‘焚烧厂’还应该有集‘垃圾处理、科研’于一体的研究机构,让城市垃圾变废为宝,寻找多重出路的城市垃圾处理基地。 江桥垃圾焚烧厂从选址到扩建并不符合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最基本的要求。决策者究竟基于何种理由坚持原地扩建?环评工作提供的又是一些什么样的科学依据?这里我们不妨试述由此产生的一些困惑!
一,‘江桥垃圾焚烧厂’的选址问题;如果说‘焚烧厂’当时(九八年通过的环评)选址于此,是因为这里地处偏僻,人口稀少,周围没有居民可影响,那么随着城市改造的继续发展,原本比较偏僻的‘垃圾焚烧厂’周围,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近在咫尺的‘阳光威尼斯、真建新村’北面的桃浦地区,西面的江桥地区,东面的桃浦商圈以及大批物流、停车场等工业区,已分别成为市区改造的人口导入区,而且还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垃圾焚烧厂的地理位置,已显然不适!这些明明白白的问题摆在面前,再要原地扩建,是否有违初衷?
二,造成今天的这种不合理的布局,至少证明了当初的环境测评并没有向上提供‘关于焚烧厂对环境的要求和禁建项目的提议’环评应当为规划决策的失误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焚烧厂的原因也许会影响这一地区今后的建设和发展,如果这样,那么,像‘阳光威尼斯’这样的大型住宅小区就面临着出行、购物、教育、娱乐等毫无发展前景的境地!垃圾焚烧厂不仅仅是造成了空气污染,还为今后的发展埋下了羁绊!迟早会成为周围居民不安定的因素!
三,‘原地扩建’无异于选择了一条‘将错就错’的规划思路!如果说当初的‘选址’只考虑了环境而忽略了城市的发展,那么今天的原地扩建就不再是一个考虑不周的问题了!不谋全局难保一域!环评对环境变化要素的缺失,是坚持原地扩建的一大因素,以项目环评替代战略环评,是决策和规划的致命缺陷。以项目环评作出的‘达标’结论,成了原地扩建的唯一依据。江桥垃圾焚烧的扩建所造成的环境影响,必然会给城市扩展规划埋下绊脚石。

思考二:“达标”能否成为扩建工程的依据?
从‘北京海淀区生活垃圾焚烧厂’到‘上海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在‘选址’问题上反应了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环境’。一面是在这个环境里生活的老百姓,一面是要在这个环境里建造一座‘垃圾焚烧厂’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局限于物质,而更注重于环境的改善,无视环境的环评能‘达标’吗?在阳光威尼斯这样一个大型的住宅小区,西临外环线,二十四小时成千上万辆汽车尾汽的排放,西北面的‘垃圾焚烧厂’北面仅一路之隔的沪杭铁路,西北风一吹处在下风口住宅区的空气质量会好吗?火车巨大的轰鸣声生活能安静吗?再要对垃圾焚烧厂进行扩建,无异于雪上加霜!有关职能部门,为什么不肯站在老百姓的立场上,去慎重考虑扩建后对老百姓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执政为民’不是一句空话,为官者应该懂得“失信于民乃治国之大忌”
‘达标’对一个项目的评定,本应无可非议,但是,对于‘垃圾焚烧’这样一种项目,是否仅凭‘达标’无须考虑环境因素,就能贸然作出扩建决定?环科院在网上公布的所谓‘征求意见公示’的五条征求项的第五条‘对于本项目是否认可,如果反对,请务必说明反对理由’言下之意你要拿出经测试不达标的依据,老百姓不可能也拿不出这样的依据,这是一道绝杀令。这种毫无真情实意过过场的老套套,不用也罢。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程序,应当由环科院制订的环评标准和依据及国际标准对照,在互联网上公布,其中包括‘江桥垃圾焚烧厂’周边建筑简图和距离。这是因为环境保护不是一个局部问题,应当主动接受全社会甚至国际社会的监督。老百姓作为环境的直接受益人,有权提出这样的要求。
在‘江桥垃圾焚烧厂’扩建工程的‘环境测评、公众调查’中,有关部门用请客送礼等有辱民意的手段,企图得到公众的支持,从而,将这种不正常的元素注入到‘环境测评、公众调查’中去。这样的‘环评’不得不让人对它的真产生怀疑!
对于所谓的‘达标’注入的人为因素,可以尚且不论,那么在科学领域里,又如何看待呢?
我们并不怀疑进口设备的先进性,也相信测试结果的真实性,但我们也同时认为,仪器测试与人体器官必竟严于区别,如何用科学的思维方式,去看待通过仪器测试得出‘达标’这么一个结果?从而去指导我们的工作,不同的思维方式,会有不同的结果。
就此事而言,有关部门回避了仪器测试和人体活性器管之区别。以现有的测试手段,不管是采用化学反应、还是感应测试,它们都是随机性的。而人体的活性器官则具有吸收累积功能,即便是微量的有害气体,仪器测试可能是‘达标’的,而人体的长期吸收积聚极有可能至病。把仪器测试与人体不加区别的作出判断,是决策者不应采纳的一种思维方式,‘达标’以外的任何可能都有可能发生。
在自然界,无底线的未解之迷,决定了科学研究的无限进程。科学,作为认识自然的手段,永远不会结束,现代的科学水平、只能解释与之相应的自然现象。在‘江桥垃圾焚烧厂’以现有的设备和测试手段,决不能作出对周围环境无害的结论!谁能保证毫无废气泄漏?谁能说达标的数据测试已告终结?谁能说已不可能再有尚未发现的有害气体?谁能认为‘垃圾焚烧厂’不可能对周边居民有任何影响?燃烧以后的二次污染能否得到撤底解决?操作失误、设备故障,这一系列的问题,难道不值得引起当局者的重视吗?
我们曾亲眼目睹了对空气的测量,实在是敷衍了事,连我们这些外行都懂得对目标污染空气的测定,应当是一种‘捕捉’行为,即在不同的风向、风力、气压、湿度及居民住房的不同高度,去捕获空气中可能存在的污染物,这是因为活动着的人处在一个动态的环境里,只设立几个测试点,是无法得出正确结论的!把这样的测试结果作为‘达标’的依据,是否太草率了?

coffee 发表于 2009-4-21 21:31

[b][align=center]上海环境科学研究院关于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回复[/align][/b]

有关管理部门高度重视,约请上海环境科学院进一步就网民质疑给予回复。现摘编环境科学院答复材料如下:


   [b] 一、关于上海市固废处置规划和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战略[/b]
  [b]1、国家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有什么规定?在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扩建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b]

  回答要点:

  1/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在2008年9月4日颁发了环发【2008】8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其附件《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技术要点》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厂址选择的要求如下(原文):

  “按照原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建城〔2000〕120号)的要求,垃圾焚烧发电适用于进炉垃圾平均低位热值高于5000千焦/千克、卫生填埋场地缺乏和经济发达的地区。

  选址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或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规划等);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对选址的要求。

  除国家及地方法规、标准、政策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外,以下区域一般不得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1)城市建成区;

  (2)环境质量不能达到要求且无有效削减措施的区域;

  (3)可能造成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能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区域。”

  [b]2/本次拟实施的项目是技改及扩建项目,不是新建项目。

  3/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技改及扩建项目在总体上是符合国家三部委联合颁发的环发【2008】82号文相关规定的,理由如下: [/b]

  (1)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技改及扩能工程是上海市重要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该项目已被列入《上海市固体废弃物处置发展规划(修订稿)》和《上海市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2006-2008年)》,与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相应的专项规划具有很好的相容性。在江桥厂建设技改扩能项目还可以避免重复布局,同时符合污染物集中治理的环保原则。

  (2)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位于上海市市级工业区-上海未来岛物流科技园内,该地块的土地利用规划属于环境卫生设施保留用地。该选址的北部地区也是工业区。在项目选址的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地利用属性方面符合项目选址的基本要求要求。

  (3)项目地区的环境空气、声环境、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符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与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以前监测资料(1998年9月)相比,除环境空气中的二氧化氮与全市情况一样略有增加外,其它各污染指标都呈改善趋势,项目地区环境质量维持原有级别。这表明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后对项目地区无显著的环境影响。

  (4)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颁发的环发[2008]82号文的技术要求,于2008年9月在阳光威尼斯、真新小学、桃浦新村布置三个环境空气二恶英监测点和两个土壤二恶英监测点。监测结果显示,各监测点大气环境中二恶英的浓度完全符合环发[2008]82号文规定的质量标准(0.6pgTEQ/m3)要求。各监测点土壤环境中二恶英的浓度属于上海市背景浓度范围中的较小值,对比美、德、日等7个国家的土壤标准,监测值属于清洁水平。这说明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后未见产生明显的二恶英累积影响。

  (5)项目距最近的敏感目标400米以上,其间为工业区和沪杭铁路。该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为300米,在该范围内无环境影响敏感目标。

  (6)项目烟气排放采用了国际上先进的欧盟2000标准,采用“炉内喷尿素+干法(喷活性碳及消石灰)+袋式除尘器+湿式洗涤塔”烟气净化工艺;渗沥液采用生化处理加膜处理的处理技术。污染物均能有效地实现达标排放。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实施总量控制的要求,该项目被列作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是二氧化硫,经烟气处理后,在垃圾处理规模为3500吨/日时的排放量较目前1500吨/日规模时削减了318.72吨/年,削减率达到51.9%,实现了“增产减污”。氯化氢排放总量较现有工程实际排放量也削减了49.9%,其余因子的排放总量对于现有工程实际排放量相比是增加的,但与现有工程国标允许排放量相比都是削减的,实现了“增产少增污”。

  (7)环境影响预测表明,项目排放的烟气对环境空气质量不会产生明显的污染影响。项目的烟气污染物在非正常工况排放时(即事故状态下)也不会对周边敏感目标形成超标影响。项目的渗滤液经深度处理后纳管排入石洞口污水处理厂,不会对当地地表水体产生直接影响。项目的炉渣、飞灰和污泥的处理处置方案可行。因此项目地区(包括周边居民区等敏感目标)的环境质量可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8)项目选址所在的区域三侧是铁路,一侧是外环线和高压走廊,地理界限清晰可控。目前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内还有58亩预留地,具有可供扩建的土地资源,建设用地的数量基本可以满足采用焚烧工艺处理2000吨生活垃圾的需要。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现有工程可为技改扩能项目提供供电、供能、供水等基本建设的必须条件,为技改扩能项目提供排水等基础设施,提供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的实际经验和人力资源。这是选址带来的可共享资源上的优势。江桥厂东西两侧的比邻地区是急需改造的地区,选址江桥厂建设技改扩能项目有利于区域环境的综合整治。

  (9)项目选址的主要环境制约因素在于该区域是城市建成区,这也给项目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事实上,项目采用欧盟2000标准正是这一选址约束的结果。

  [b]2、原拟在闵行、松江等其它地方建生活垃圾焚烧厂,因为那地方的老百姓闹,所以在江桥建,是否有此事? [/b]
  
    回答要点:

  1/上海市人民ZF于2007年7月14日以沪府【2007】52号文批复的《上海市固体废弃物处置发展规划》中,对本市大型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近期布局规划两处,即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规模3500吨/日)和浦东御桥生活垃圾焚烧厂(规模1000/吨/日)两处。现规划中无论是近期还是中远期,均无建设闵行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内容。

  2/上一轮固体废弃物处置发展规划曾拟在闵行建设3000吨/日的生活垃圾焚烧厂,2000年开展闵行生活垃圾焚烧厂环境影响评价时进行了公众参与,从未发生过“老百姓闹”的情况。

  3/本市各个时期的固废处置规划均未规划过在松江新建大型生活垃圾焚烧厂。所以也不可能发生过“老百姓闹”的情况。

 [b] 3、垃圾焚烧厂扩建项目为何不建到郊区?国外焚烧厂有在居民区附近的吗? [/b]

  回答要点:

  1/本市最新的、经ZF批复的《上海市固体废弃物处置发展规划》中,对大型生活垃圾焚烧厂的现状布局为江桥(3500吨/日)和浦东御桥(1000/吨/日)两处。

  2/由于垃圾焚烧厂各方面的环保技术已十分成熟,因此只要配备完善、科学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焚烧厂的环境污染影响是有限的和可控的。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几年后,对项目地区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数据(包括对大气和土壤中的二恶英的监测)都说明焚烧厂并不改变周边地区的环境质量等级,目前大气、土壤环境中的二恶英属于清洁水平。

  3/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布局取决于它的服务范围的需要,也与垃圾运距涉及的经济性相关。

  4/垃圾焚烧厂建在市区或与居民区相邻是不是可行,关键在于是否采取了有效的烟气治理技术和高效的运行管理水平。许多发达国家的部分垃圾焚烧厂也建在市区,周边有学校、医院、居民区、敬老院和食品加工厂等设施。

  5/焚烧厂和居民区“零距离”的实例有很多,如美国俄亥俄州的East Liverpool垃圾焚烧厂,相距300英尺(约91.5米)有居民居住,在1100英尺(约335米)就有一座小学。对这座运营十多年的焚烧厂附近居民的人群健康风险调查表明,均在正常范围内。**东京共有22座生活垃圾焚烧厂,周边情况环境良好。

  [b]4、“欧美诸国法律规定:垃圾焚烧厂方圆10公里(直径)不适合居住”,是这样吗? [/b]

  回答要点:

  不是这样的,**仅仅东京市就有20余座生活垃圾焚烧厂,大部分均在市区,上海市市容环卫部门专门考察过,如足立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理能力1050吨/日)一墙之隔就是中学和养老院,一港焚烧厂(焚烧处理能力900吨/日)与食品加工厂和居民区也是仅隔一条马路。

  德国慕尼黑的3座生活垃圾焚烧厂也都在市区。

 [b] 二、关于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行现状

  5、焚烧厂出现过非正常排放情况吗?在非正常情况下对各种污染因子都做过监测吗?对阳光威尼斯进行过监测吗?二恶英排放浓度监测过吗[/b]?

  回答要点:

  1/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废气污染物排放有在线监测,所以一旦出现排放浓度高于排放标准的情况时可以在**控制室的电脑屏幕上及时看到,因此非正常排放情况可以得到及时监控。在线监测系统的基本情况见下表。

  2/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在线监测是与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联网的,受上海市环保局的动态监控。

  3/在线监测项目为烟尘、风量、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氟化氢和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项目不包括二恶英,因为在技术上尚不能实现。

  4/对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排气筒(烟囱)的二恶英源强做过多次监测。

  5/ 2008年9月对项目地区大气和土壤环境中二恶英的浓度已进行过现状监测,其中大气监测点包括阳光威尼斯、桃浦新村和真新小学。监测结果表明周边地区大气、土壤环境中二恶英的浓度均为清洁水平,完全符合相关的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b]6、真建花苑的居民反映怪病的发病率较高[/b]。

  回答要点:

  1/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自2003年开始运行,在厂内职工中未发现这一情况。

  2/真建花苑的居民系当地动迁的农民,长期生活在桃浦地区,这一情况估计与桃浦工业区的污染历史直接有关。由于这种情况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建议咨询卫生部门的意见。

  [b]7、南面居民区公众反映江桥厂方向夜间有偷排黑烟的情况,有恶臭或者刺鼻性气味[/b]。

  回答要点:

  1/目前江桥厂是全天24小时稳定运行,所有系统均实现自动化控制,所以夜间工况与白天工况应是一致的。

  2/经环评过程中对周边地区情况的调查,在江桥厂西边界地块查出一家臭气源。是家简陋的餐厨垃圾处理厂,用大件垃圾作燃料处理餐厨垃圾,确有夜间排放黑烟和臭气污染物的情况。

  3/ZF主管部门和普陀区已达成共识,自2008.11.30已关闭该厂,这家污染源已被消除。

  [b]8、江桥厂附近土壤是否已受到汞污染[/b]?

  回答要点:

  1/上海市环科院在2007年对评价范围内的土壤中的重金属浓度做过监测,数据表明汞、铅等均达到国家《土壤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2/焚烧厂的工艺过程和烟气净化措施都对烟气中的汞有去除作用。

  2/全市垃圾全面实行分类收集后,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中的含汞废物日益减少,烟气中汞的排放量会相应减少。

  [b]9、由谁对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监控[/b]?

  回答要点:

  焚烧厂的运行过程同时接受多方面的监管:

  1/焚烧炉烟气污染物的排放均实现在线监测、自动记录的,因此24小时处于受控状态。

  2/江桥厂的在线监测是与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联网的,上海市环保局可以24小时动态监控江桥厂的实际排放情况。

  3/上海市市容环卫局长期派员驻厂监管(24小时)。

  4/江桥厂门口的公众显示屏实时在线显示烟气排放浓度,接受公众监督。

  5/环保部门不定期、不通知的飞行抽查。

  6/江桥厂生产、生活污水处理站设有出口流量计,渗沥液处理站出口设有COD在线监测仪,污水和雨水排放口均有取样点。

  [b]10、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是否有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b]?

  回答要点:

  1/江桥垃圾焚烧厂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2/ 2006年10月,江桥垃圾焚烧厂对各类突发事件建立了应急预案机制,其中包括《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EHS-X-P143)、《紧急事故处理程序-环保设施失灵》(EHS-X-P146)、《紧急事故处理程序-安全设施失灵》(EHS-X-P147)、《紧急事故处理程序-泄漏处理》(EHS-X-P140)等。

  [b]三、关于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技改及扩能工程的设计方案

  11、项目新增的污染治理措施能否满足扩建后削减污染物的要求?[/b]

  回答要点:

  1/扩能项目的烟气净化采取“炉内喷尿素+减温塔+干法(喷活性碳和消石灰)+袋式除尘器+湿式洗涤塔理”的工艺,渗滤液处理系统采取厌氧和MBR(膜生化反应器BIOMEMBRAT?)的组合处理工艺,污染治理措施均可以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项目新增的污染治理措施能够满足技改扩能项目削减污染物的要求。

  (1)烟尘:采取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可达99.5%以上。

  (2)酸性气体:采取“干式除酸+湿法除酸”处理工艺,对氯化氢的去除效率可达99%、对硫氧化物的去除效率可达95%、对氟化氢的去除效率可达90%。

  (3)重金属:采取“高效捕集”和“低温控制”措施,并用活性炭进行吸附。活性炭对汞、镉、铅等重金属的去除率可达90%以上。

  (4)二恶英类采取焚烧炉工况(工艺)控制、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器吸附等控制措施:

  ①控制焚烧炉内烟气在850℃以上的滞留时间>2秒,保证二恶英充分分解。根据美国EPA对二恶英等有毒有害物质生成的理论,二恶英等物质的分解随温度变化而变化,当烟气在大于850℃的温度下停留时间>2秒时,二恶英的分解率达99.99%。

  ②缩短烟气在300℃~500℃温度区的停留时间,减少二恶英类类的重新生成。

  ③活性炭吸附和布袋除尘器吸附:

  活性炭吸附:在袋式除尘器之前采用干法除酸净化工艺,同时将干态活性炭以气动形式通过喷射风机喷射入除尘器前的管道中,通过在滤袋上和烟气的接触进行吸附去除二恶英类物质。

  布袋除尘器吸附:布袋除尘器对二恶英类有较好的去除效果。当烟气通过活性碳喷射装置和布袋除尘器的滤袋时,由于其滤袋上黏附的石灰粉层以及比表面积非常大的活性碳粉末,反应生成的二恶英将被吸附,并逐渐聚集于该粉尘层上,二恶英即从烟气去除。

  据有关研究资料表明,采用干法-布袋除尘-湿法除酸工艺,当进入除尘器的烟气温度为140~160℃时,对二恶英类的去除率达到99%以上。

  扩能工程将控制进入袋式除尘器入口的烟气温度低于200℃。根据配备烟气温度控制在200℃的半干式烟气处理系统的现有城市垃圾焚烧厂(全连续燃烧系统)中的二恶英实测数据,在该处理系统中,在布袋除尘器入口处的PCDDs/PCDFs总当量(TEQ)为0.92~1.55ng/Nm3,而在出口处该数值分别远低于0.03~0.04ng/Nm3,远低于欧盟92标准0.1 ng/Nm3。

  此外,根据江桥垃圾焚烧厂现有工程的实测结果,锅炉第一通道烟气温度在850℃以上停留时间为2.96秒,布袋除尘器后的二恶英浓度可以稳定控制在0.1ng/Nm3以下。因此,通过以上措施,扩能工程二恶英排放量可以控制在0.1ng/Nm3以下,达到欧盟2000标准。

  (5)恶臭气体:采用高效捕集、隔离和有效去除的方法。同时对现有工程采取以新带老措施,增设一套活性碳除臭装置。

  [b]12、江桥厂扩建规模与《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的第四条关于“垃圾焚烧厂规模”相悖。是这样吗[/b]?

  回答要点:

  1/规范中规定为“新建焚烧厂宜设置2-4条焚烧线”。该规定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第一,焚烧线设置过多,不能体现规模效益;第二,焚烧线设置过少,导致单台焚烧规模过大,而且焚烧线少于两台,一旦焚烧线检修,垃圾量很难调度。

  2/对于上海江桥技改及扩能项目而言,不是新建焚烧厂,另外焚烧线如果仅4条线,单台规模过大,技术不成熟。

  [b]13、部分公众反映:气压低的时候臭气明显[/b]。

  回答要点:

  1/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西边界外地块原有一家用大件垃圾作燃料处理餐厨垃圾的小工厂,设施简陋,是一个臭气源。随着技改扩能项目的前期工作的推进,该污染源已在2008.11.30被关闭。

  2/扩能工程拟对恶臭气体采用高效捕集、隔离和有效去除的方法。同时技改工程也拟对现有工程增设一套活性碳除臭装置。

     
  [attach]39585[/attach]
  

  3/因此,即使在气压低的天气,恶臭通过高效捕集、隔离和有效去除的方法能够被有效控制。,并达标排放。

 [b] [b]14、如何解决垃圾运输过程中跑冒滴漏问题[/b]?[/b]

  回答要点:

  1/从距离较远的外区运入的生活垃圾由市环卫汽运公司承运,其配备的垃圾运输车为价值百万的奔驰品牌专用集装箱车,密闭性能很好,不会出现垃圾及渗沥液的跑冒滴漏问题。

  2/目前,上海市垃圾集装箱运输的规划已经进入了实质性实施阶段,届时普陀区的垃圾运输车的品质将会同步提高,有效控制垃圾及渗沥液的跑冒滴漏。

  3/合理设计垃圾运输车的路线。加强对运输路线沿线的监督管理。

  [b]15、废气处理设备出现故障时是否会停烧垃圾? [/b]

  回答要点:

  日常运营中,有专门针对环保设施失灵的紧急事故处理程序,一旦出现可能导致烟气排放超标的故障,会及时停烧垃圾。

  [b]16、国外焚烧厂是否均是先对垃圾分类后再焚烧?[/b]

  回答要点:

  先对垃圾分类后再焚烧,这在国外也仅是部分焚烧厂。大部分垃圾焚烧厂焚烧的也是混合收集的垃圾,里面也含有塑料、纸类等。

  四、关于环评报告书的分析评价结论

  [b]17、“项目地区”是多大的地区,多大的范围呢?[/b]

  回答要点:

  1/环评报告中的项目地区就是指评价范围。

  2/评价范围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93)第4.2条要求确定。本项环评的评价范围是以排气筒为中心,直径10公里的范围。

  [b]18、“增产减污”是什么意思?[/b]

  回答要点:

  1/环发(2008)82号文对污染物总量控制提出的要求即“工程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须提出区域平衡方案,明确总量指标来源,实现"增产减污”。”

  2/根据《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十一五”期间国家对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

  3/上海市人民ZF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方案以及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COD)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沪府[2006]48号)》和《上海市人民ZF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本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府[2007]31号)》,上海市“十一五”期间仅对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总量进行控制,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废水的COD不纳入总量控制要求。因此,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纳入ZF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指标为二氧化硫(SO2)。

  4/ 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在技改扩能工程竣工后,处理3500吨生活垃圾排放的二氧化硫(SO2)总量比目前处理1500吨时还要减少50%。这就是“增产减污”。

  [b]19、为什么评价标准中日均浓度的值比年均浓度高?[/b]

  回答要点:

  1/日平均浓度标准是指任何区域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都必须达到的标准值;而年均浓度标准是指任何区域一年365天的日平均浓度的平均值必须达到的标准,因此日均浓度标准要高于年均浓度标准。

  2/《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中明确指出,“在国家尚未制定二噁英环境质量标准前,对二噁英环境质量影响的评价参照**年均浓度标准(0.6pgTEQ/m3)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中8.1.2.5的规定:一次浓度、日均浓度、年平均浓度的换算关系为1、0.33、0.12,由此,**的二恶英年均浓度换算成日均浓度标准约为1.8 pgTEQ/m3。

  [b]20、部分公众说:“你把项目建成后的排放值说得这么低,我怎么相信你。[/b]”

  回答要点:

  1/本院采用的预计目标值是根据国家环保总局2006.9竣工验收报告时实测平均值确定的,源于企业的实际运行数据。

  2/评价依据是经专家组论证通过的项目工艺技术设计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环评的程序和技术路线符合国家相关技术导则的规范要求。环评报告书先后通过了国家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的专家,上海市地方组织的专家的两次技术评审。

  3/环境影响报告书是企业对环境保护作出法律承诺的文件。

  4/项目在投入运行前,国家环保部将对企业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环评报告书中的环保承诺未予实践的,项目将不能正式投产。

  [b]21、为什么网上公示的环评报告书中只有结论性的监测数据[/b]?

  1/环评报告书共18个章节。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条例》(环发2006【28号】)的要求,环评单位在上海环境热线网站上公示了报告书的简本,这是对环评报告书的提炼和浓缩。

  2/环境监测报告都作为环评的原始档案予以保留。

    [b]22、焚烧厂已经运行多年了,最大落地浓度为什么要用模式预测?难道不应该监测出来吗[/b]?

  回答要点:

  1/现有工程的环境影响已经通过环境现状监测来评价。

  2/环境空气现状监测共设6个点,监测点离项目距离范围为400米~2000米,其中包括阳光威尼斯。2008年又对大气和土壤中二恶英浓度进行了监测。

  3/由于技改扩能工程竣工后的工况不同于现有工程,最大落地浓度应该用模式预测,这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93)的要求。

  [b]23、3#卫生院点偶然出现NO2超标原因[/b]?

  回答要点:

  1/本院于2007年对项目地区的现状监测共设6个环境空气监测点,二氧化氮共采集150个样品,其中仅3#卫生院点(共有25个二氧化氮样品)有一个样品超标。二氧化氮小时浓度达标率为99.3%,日均浓度达标率为96.7%。项目地区的二氧化氮浓度总体上可以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的要求。

  2/ 3#卫生院点25个二氧化氮样品中有一个超标。该超标值出现时,同步监测的风向为正北风,而3#监测点在项目的西侧偏南方向,不在项目下风向。因此这一超标值不是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引起的。

    [b]1、关于报告书编制阶段(第一轮)公众参与座谈会调查问卷统计的支持率。 [/b]

  回答要点:

  1/报告书编制阶段(第一轮)公众参与座谈会调查问卷统计结果为支持或者有条件支持的比例83%。这是基于共有106名利益相关方公众参加的四次座谈会的统计结果。106名利益相关方的公众包括阳光威尼斯居民、真建花园居民、依字圩村居民、未来岛物流园区的企业代表、普陀区人大代表等。

  2/四次座谈会上的106份的调查问卷都作为环评的原始档案予以保留。

  [b]24、调查问卷中为何不单独针对“扩能工程”征询支持与否的意见? [/b]

  回答要点:

  1/本项目名称为上海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技改及扩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技改、扩能及环境综合整治三部分,这三个内容是互相关联的。

  2/基于现有工程(1500t/d)的技术改造和扩能工程2000t/d的客观联系,在设计调查问卷时对技改扩能工程整体征询支持与否的意见,但问卷中留有公众表述具体意见的地方,公众可以就项目整体或项目的某一构成发表意见。

  [b]25、部分公众认为:江桥焚烧厂使周边房产贬值[/b]。

  回答要点:

  1/江桥焚烧厂周边地区的房产和全市其它地方的房产一样,现在和将来都会存在波动情况。目前,影响房价波动的主要原因是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市场供需状况两大因素。

  2/随着生活垃圾焚烧技术的不断进度和环保措施的逐步加强,同时社会对现代化垃圾处理技术了解的普及和深化,人们的观念会逐渐转变。

  3/在国外,不管是**还是欧洲,许多生活垃圾焚烧厂都是直接建在生活区的,很多往往是一墙之隔,发达国家有很多“零距离”的实例。

  4/因此,江桥焚烧厂的存在与周边房产贬值两者之间不应是直接的因果关系联系。

  [b]26、要求对周边居民采取用电补偿;要求对周边居民给营养补助,定期体检[/b]。

  回答要点:

  1/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在保持正常运营的同时一直在不断加强和周围社区的环境共建。

  2/上海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环境改善工程已为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沪发改城【2007】147号立项。环境改善工程将动迁改造江桥厂东边界外的依字圩村地块,规划面积44060 m2,实际总用地面积26013 m2,包括绿化配套工程和河道改造调整工程两部分内容。

  目前,依字圩村居住人员大部分为外来租户,环境卫生和社会治安状况较差,环境改善工程结束后将彻底改变现有状况,有利于改善提高地区的环境卫生质量和社会治安水平。

  环境改善工程建成后,依字圩村地块西南方向为建东河,南侧为新开河道张建河,中心绿化广场内建有青少年环卫科普教育馆及健身中心(总建筑面积2952 m2),新开景观河道环绕在其东侧以及北侧。整体功能以生态绿化及科普教育、文化休闲为主。水域面积2999 m2,绿化面积17976 m2,建筑密度4.6%,绿地率69.1%,环境改善工程总投资高达亿元。

  3/科普教育馆及健身中心将充分利用江桥厂垃圾焚烧的热能和电能。科普教育馆及健身中心对周边居民予以优惠。

  4/企业将协助建华村对外环高架路下的道路进行修复或改善。

成怂凌空 发表于 2009-4-22 22:40

从严标准,完善处理设施

万水千山 发表于 2009-4-22 22:47

很是疑问这些标准和规范,环保部的标准和规范是越来越多,出的频率也越来越密,不知是标准越多越好,还是什么?估计平衡这些标准和规范之间的关系,就得让那些发布者们花上许多时间研究了!维持这些标准和规范,也得花费不少纳税人的钱吧!

zhaowendao1993 发表于 2009-5-1 09:28

标准有时候在打架,或者说本身就留下了空子……

henan2506 发表于 2009-6-12 14:27

谢谢提供。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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